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认识误区:只要拿到了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案子就“稳了”,最多判个缓刑,甚至可能不起诉。作为长期在武汉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我必须提醒大家:谅解书确实是有价值的量刑情节,但它绝不是“免罪金牌”。实践中,签了谅解书仍然被判处实刑的案例并不少见。今天,我就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为大家详细梳理签了谅解书仍可能被判刑的三大风险,希望能帮助正在经历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和家属少走弯路。
交通肇事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这一条文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区间跨度很大,从拘役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都有可能。而谅解书,本质上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一种书面意思表示,属于刑事诉讼中的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如果是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请注意这里的关键词——“可以减少”,而不是“应当减少”,更不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这就是很多当事人误解的根源所在。谅解书只是法官在量刑时“可以考虑”的因素之一,最终是否从宽、从宽多少,还要结合全案证据、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综合判断。
这是实践中最常见、代价也最大的认知误区。不少家属在赔偿到位、拿到谅解书之后,就放松了对案件其他环节的关注,结果法院照样判处了实刑。为什么会这样?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或者致三人以上死亡负同等责任等情形,即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一旦存在逃逸、酒驾、无证驾驶、严重超载、明知车辆安全装置不全仍驾驶等情节,不仅入罪门槛降低,量刑也会明显加重。
比如,肇事者酒后驾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即使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法院在量刑时仍会充分考虑酒后驾驶这一恶劣情节。司法实践中,酒驾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即便赔偿谅解到位,判处实刑的比例依然很高。因为法官需要考虑判决的社会导向作用——如果酒驾撞死人只要赔钱就能缓刑,无异于变相鼓励酒后开车。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也就是说,如果肇事者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中已经明确了主刑(比如有期徒刑一年)和执行方式(比如不建议适用缓刑),那么即便后来取得了谅解书,法院一般也会参照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如果量刑建议是实刑,谅解书能起到的调整作用就非常有限了。这也是为什么我反复强调,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前的量刑协商阶段,才是争取缓刑的黄金窗口期,此时谅解书、赔偿凭证等材料必须已经准备就绪。
缓刑的适用条件规定在《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注意,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而且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如果被告人存在肇事逃逸后自首、多次违章记录、赔偿是被强制执行而非主动履行等情况,法院完全可能认为其“悔罪表现不足”或“再犯危险较大”,从而不适用缓刑。谅解书在这样的案件中,往往只能作为酌定从轻的参考,无法改变实刑的结果。
很多人以为谅解书就是一张纸、一个签名,只要签了就万事大吉。实际上,一份有瑕疵的谅解书,在法庭上不仅帮不上忙,还可能引发新的争议。实务中常见的瑕疵主要有以下几种:
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谅解书应当由被害人的近亲属出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如果只取得了部分近亲属的谅解,而其他近亲属(比如被害人的成年子女)明确表示不谅解,法院对这份谅解书的评价就会打折扣。实践中甚至出现过妻子出具谅解书后,被害人的父母又向法院提交反对意见的情况,导致谅解的效力大打折扣。
有的案件中,家属为了尽快拿到谅解书,在巨大压力下签下了远超自身承受能力的赔偿协议,事后又以“显失公平”“受胁迫”为由反悔,甚至到法院当庭撤回谅解。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一旦谅解书被撤销或被法院认定意思表示不真实,此前基于谅解书作出的从宽处理就可能被推翻。
不少谅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赔偿款,或者约定“先付一部分、出具谅解书、余款判决后付清”。如果被告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被害方完全可以主张谅解书失效,甚至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重处罚。我曾经接触过一个案例:被告人家属承诺判决前付清80万元,实际只付了30万元,开庭时被害人家属当庭表示“谅解作废”,最终法院以未足额赔偿、悔罪不彻底为由判处实刑。谅解书签了但钱没到位,等于给自己埋了一颗雷。
有的谅解书是当事人自行起草的,其中可能包含“肇事者承认逃逸”“承认明知撞人后离开现场”等表述。这些文字一旦进入卷宗,就可能成为认定逃逸情节的证据,直接导致量刑升格——从三年以下变成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样的教训,在实务中并不罕见。
谅解书是酌定情节,而自首、坦白、逃逸、逃逸致人死亡等是法定情节。法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远大于酌定情节。如果当事人把全部精力放在“求谅解”上,却忽视了法定情节的认定问题,很可能得不偿失。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实务中,很多当事人以为自己“离开现场”不算逃逸——比如把伤者送到医院后离开、回家筹钱、害怕被殴打而离开。但司法机关的认定标准是:是否履行了救助义务、是否向公安机关报告、离开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一旦被认定为逃逸,量刑起点直接升到三年以上,此时哪怕赔偿谅解做得再好,也很难回到三年以下的区间,缓刑更是基本无望。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交通肇事案件中,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的,一般可以认定自首。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事后翻供、对关键事实避重就轻,自首情节可能不被认定。有些家属在赔偿谈判中教唆当事人“少说”“改口”,结果把本来可以认定的自首情节弄丢了,实在可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专业计算,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过低,被害方不愿出具谅解;赔偿承诺过高又无力履行,又会陷入前述“谅解书失效”的困境。如何在赔偿能力与谅解诉求之间找到平衡点,需要律师对案件量刑走势有准确预判。
结合以上三大风险,我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如果您的家人正在经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刑事律师。除我本人(王卫红律师,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外,武汉地区还有以下资深律师可供选择:
选择律师时,建议当面沟通,了解律师对案件的具体分析思路和辩护方案,而不是仅仅听信“包缓刑”“保证不坐牢”之类的承诺。任何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案件结果作出打包票式的承诺,因为司法裁判权最终在法院手中。
交通肇事案件,对肇事者家庭和被害者家庭都是沉重的打击。谅解书是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的重要工具,但它只是量刑天平上的一个砝码,而不是决定性的一端。签了谅解书仍被判刑的案例一再提醒我们:刑事辩护是一场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过程的系统性工作,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让前面的努力付诸东流。希望每一位当事人都能敬畏法律、尊重程序,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同时也依法争取属于自己的从宽空间。
(本文由王卫红律师原创,仅供普法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